委托代理。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杨**、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判令二位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6日擅自转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共同共有的建设用地的转让行为无效;三、本案件的诉讼费完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对法律的主观随意错误的解释。
一、上诉人知情或不知情不是认定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定条件,上诉人是否明示同意转让、且是否书面同意转让才是认定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定条件。(一)两位上诉人于2019年3月6日签订《定金收据》,该定金收据的主体双方是被上诉人刘**和被上诉人杨**,该合同转让物是杨**与李**共同共有的土地,上诉人李**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当时李**对两位被上诉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是不知道即不知情的,否则李*凤应当在定金收据上签字,一审被上诉人刘**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实李*凤知道2019年3月6日两位被上诉人的非法转让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但从刘**提交的证据来看,本院认为原告对二被告之间签订转让合同是知情的。”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二)上诉人是在两位被上诉人签订《定金收据》之后的即...(本文书还有5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