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不服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黄**,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龚**、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6年6月22日,原告从案外人王**处承包鱼塘,并签订《鱼塘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支付承包款,并对承包的鱼塘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棚舍养殖水鸭。2018年7月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整改《告知书》,认定养殖场未取得相关手续并责令原告整改、关*。2018年9月2日,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养殖棚舍实施摧毁,使原告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原告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且被告在发放《告知书》时未告知原告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明确依据,也并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申请...(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