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王**、郭**与被告赵**、高**、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赵**、高**向原告借款共计840000元,至今未还。2015年6月17日,被告赵**、高**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高**出售了位于民权县民主路东段的房产,该房产价值至少为10000元以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赵**、高**与高**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本文书还有2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