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女,汉族,1972年7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平,住大同市平城区美好家园**>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郭**、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冯**,被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从原合伙关系转为欠款关系”是不准确的,本案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二、截止2013年5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借条时,被上诉人共欠上诉人765000元,借条的400000元约定2014年3月7日以后归还,...(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