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禺世门手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第三人刘**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刘**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番禺世门手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市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番禺世门手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17日,被告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8〕288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要求原告为第三人缴存2001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13603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告认为上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存在程序错误,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被告未对原告出示其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且违反了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仅附有应缴数额统计表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并未向原告出示其作出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即被告并未依法定程序向原告出示任何与核查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原告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来源依据的合法性等事实情况。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且违反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二、原告对...(本文书还有5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