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禺世门手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第三人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周**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番禺世门手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市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番禺世门手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23日,被告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8〕294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要求原告为第三人缴存2012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8025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告认为上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存在程序错误,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被告在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欠妥当。被告在《核查通知书》上明确表明,原告有权对第三人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提出异议。原告在收到《核查通知书》后,对要求核查的事实提出书面异议。被告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答复和知道属于法定义务,也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被告未对原告的书面异议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直接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该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欠妥当。二、被告未对原告出示其作出《责令限期办...(本文书还有6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