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超导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导咨询公司)、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导咨询公司与陈**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起诉超导咨询公司和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超导咨询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了解到该案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且海淀区法院已审理终结,在2020年3月13日公告了裁判文书。超导咨询公司未收到判决书,亦不了解本案审理过程。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案一审公告中规定的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月15日,但一审法院将王**于2020年1月20日开庭当天提交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王**和陈**分别为1908号、19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9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的女儿陈*。一审判决也未说明超导咨询公司承担排除妨害责任的原因,而超导咨询公司并非涉案防盗门的安装主体。王**提起本案诉讼时,超导咨询公司已不在1907号房屋办公,而是另外五家公司在1907号注册办公。王**于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该证人未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且王*新在该物业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司中任监事,王*新与王**系姐妹关系。
王**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超导咨询公司、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已经穷尽所有送达手续后才进行公告。2019年至2020年期间,陈...(本文书还有6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