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刘**与被告晁**、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晁**、被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的具体诉讼请求:请求调整分配方案(一)为刘**依据北京中信公证处做出的2018)京中信执字00647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额50万元所对应利息和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24.5万元及所对应利息,均从尚未分配金额26.6112万元中优先受偿;请求撤销分配方案第(三)项,并调整为:扣除本方案第(一)(二)项确定的金额后,剩余部分由全部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一)的24.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被告晁**辩称,其因婚姻关系被牵扯进来,与侯**的一二审诉讼及再审...(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