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枫山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枫山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丁**享受同村村民同等待遇,并要求枫山合作社补发丁**自1995年至今的生活费161850元、土地补偿款20000元、社会保险费52752元;2.请求判令丁**享有枫山合作社的股权。事实与理由:枫山合作社是代表枫山村全体成员管理村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丁**系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山社区村民,户籍在该村,居住在该村,原承包地在被征用之前在该村,选民的政治活动在该村,丁**具有该村的村民资格。丁**应当有枫山合作社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权。丁**自1995年以来一直没有享受枫山合作社村民的同等待遇。枫山合作社没有发放丁**的生活费161850元...(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