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保全了被告程**所有的浙j3××**号车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9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两次开庭,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程**偿还原告江**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程**偿还原告江**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本文书还有2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