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汉族,1978年7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女,汉族,1974年4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柴**因与被上诉人庞**、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李**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庞**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庞**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疏忽;一审法院再次进行立案审理并判决支持庞**的重复起诉请求,明显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1、(2020)豫0191民初****号判决中已经支持了庞**的诉求主张。该判决下的起诉状内容为:判令柴**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9000元,利息是以50万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1%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审理中之所以变更请求是因为胡**归还30万元,而庞**变更请求是在50万元包含利息的基础上扣减的30万元。(2020)豫0191民初****号判决书查明部分庞**也明确称胡**于2020年6月24日向其转款30万元,其中利息115683元、本金1...(本文书还有6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