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信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信和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信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信和公司诉称,2019年6月26日,被告因呼和浩特市三环路工程(赛罕区段)一标段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盘扣,之后由被告提供合同文本双方签订《料具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以盘扣实际进场、退场时间为准,被告应按月结算并支付租金合同履行至2020年3月31日,经核算,被告租用的盘扣总计租金11623564.69元,但被告不履行结算及付款义务,至今仅支付租金1300000元,尚欠10323564.69元、配件丢失赔偿...(本文书还有3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