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1985年11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马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斯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斯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与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我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王*辩称,根据我的实际收入可以看出公司一直拖欠...(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