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庐润昌塑胶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尚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庐润昌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阴市尚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庐润昌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阴市尚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5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江阴市尚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和2020年4月30...(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