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喜荟天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荟天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喜荟天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1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庞**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与其的交易明细,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该证据仅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明显印证事实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仅提交了一份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与其的交易明细,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被上...(本文书还有4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