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枫山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享受同村村民同等待遇,并要求被上诉人补发给上诉人自1995年至今的生活费161850元、土地补偿款20000元、社会保险费52752元;判决上诉人享有被上诉人的股权。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我村徐**等四村民要求享受下岗职工待遇一次性解决社保的请示报告》的部分内容缺乏真实性。1、上诉人没有与原椒江市自动化仪表二厂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填写过招工表格、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去该厂上过一天的班、没有领过该厂分文工资,也没有该厂向椒江市劳动人事...(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