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北京马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菅秀伟,被告马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972.41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5月至10月销售提成15636.96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入职被告处,双方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客服,实际每月工资发放数额按照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以及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通知原告变更工作地点至昌平区东小口镇,要求原告于次日即前往新工作地点办公。并且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和提成款等,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仲裁裁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马斯特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加班的事实,双方也没有销售提成的约定...(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