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火箭军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被告火箭军医学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4339.47元、差旅费31006.14元、误工费16800元(包括原告本人误工损失,及原告爱人护理原告导致的误工损失)、伙食补助费8400元、营养费4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鉴定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9日,原告因子宫肌瘤入住被告处治疗,期间行“子宫肌瘤摘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于同年7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写明治愈。数月后,原告在当地医院检查盆腔有包块,并于2016年8月17日再次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盆腔包裹性积液,进行处理后出院,出院诊断写明治愈。2017年6月26日、7月10日原告又连续两次在被告处就复发的盆腔包裹性积液治疗,进行处理后出院诊断仍记载为治愈。但原告上述病症反复复发,未能治愈。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病症治疗的术式选择上存在过错;原告子宫肌瘤摘除术前在被告处做取环手术,肌瘤摘除术导致子宫内膜穿透,手术出血量大、时间长,增加了感染的风险,所患盆腔包裹性积液主要由感染导致,故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直至今日包裹性积液仍未消除,只是破在肚中,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对于双侧输卵管的切除,被告术前未与原告及家属沟通,术中探查双侧输卵管和卵巢无异常,却作切除操作,存在错误;心脏植入临时起搏器缺少手术指征,存在过度医疗的错误;被告在原告第四次住院时未进行相关检查,而是将第三次住院期间检查结果附于第四次住院病历中使用,存在过错。综上,因被告过度医疗及不当医疗等过错,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巨大痛苦和财产损失,现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火箭军医学中心辩...(本文书还有7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