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阳光护理院(以下简称阳光护理院)与被告蔡**、金**、江苏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护理院撤回对金**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阳光护理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被告福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护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蔡**、福兴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服务终止之日的生活服务费(包含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电费)、医疗服务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共计56574.03元;2、被告自2019年3月1日起以拖欠的总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蔡**、福兴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服务终止之日的生活服务费(包含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电费)、医疗服务费,暂计算至202...(本文书还有2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