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7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坛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体坛传媒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韩*绩效考核不合格,体坛传媒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不予发放绩效工资。二、《员工手册》约定“公司以日历年度计算年假,除非获得公司批准,当年的所有年假必须在本年的12月31日之前休完”。根据以上规定,体坛传媒公司未批准韩*2017年度的年假可跨年度安排,韩*2017年的年假应在当年度休完,故其2017年假已过时效,不应支持。三、韩*客观上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仅以韩*的相关行为在文字表述上不属于“盗取刊号”,即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体坛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韩*不存在盗取刊号的行为。
体坛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向韩*支付...(本文书还有4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