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峰与被告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返还借款1654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江*承担。诉讼过程中,吴*增加诉讼请求借款9700元,合计175160元。事实与理由:吴*峰系大龄青年,江*系离异单身。2020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作为男女朋友相处,在相处期间,江*提出想在博望镇购买房产,但缺少首付款。吴*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共计借款165460元给江*,江*用此款办理了购房手续**房产登记在江*名下。另外还有其...(本文书还有1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