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璐独任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李**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被告李**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及所拖欠的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3月26日合计113719.27元(其中贷款余额111074.01元、拖欠利息2365.27元、拖欠罚息279.99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本文书还有2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