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标准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环保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第三人李**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3月27日补齐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标准环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喻**、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标准环保公司诉称,原告收到被告寄来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补缴公积金。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条例》和《指导意见》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指的是“可”缴存,并非一定要缴存,而第三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并非城镇居民。另一方面,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提到的也是“可”,而城镇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帮他的雇员购买住...(本文书还有4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