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光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轩电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6日,严**向广州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广州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10年2月至2016年2月光轩电子公司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严**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提交了解除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协议书、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广州公积金中心当场对严**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2019年5月28日,广州公积金中心向光轩电子公司作出穗公积金中心南沙核通字〔2018〕667-1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光轩电子公司严**反映其少缴/未缴2010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0970元,要求光轩电子公司对其与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本文书还有4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