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坛传媒公司)与被告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体坛传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徐**,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体坛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差额14400元;2、无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9427元;3、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6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2年10月1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担任图片编辑,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14年1月30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税前2500元,岗位工资为税前1500元,绩效工资为税前2400元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进行绩效考核2019年2月开始,被告经常打卡后擅离岗位,工作态度不端正、消极怠工单位安排被告进行学习,长时间不见行动综合考虑后,被告部门提出,人力资...(本文书还有4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