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马**与被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5)廊安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杨**与马**均不服该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在第五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王**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杨**、马**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就购买阳***小区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15条约定,荣盛公司交付房屋后180日内应为该二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后,杨**与马**按照约定交付了购房款816634元。2012年9月14日,荣盛公司向该二人出具《入住通知书》。在荣盛公司按照约定...(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