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桃源县桃花雪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缘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7月28日,雪缘公司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胡**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鉴定期间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9日。本院于同年11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第一次开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雪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何**,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第一次开庭)、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胡**各项损失154243.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