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与被告舒**1、舒**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被告舒**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0元、租房500元、卫生30元、宽带59元、水电气116元、共200元、医药费200元,共计3905元;2.今后的医疗费由二被告均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原告与余某某生育的子女。原告20多年在外开车打工未回家,后于2018年5月27日回家教育女儿走正道为好人、不要赌博,但女儿不听。原告要求女儿归还原告2009年至2018年6月底原告的50多万元钱(在女儿或她妈妈手中)未果后,原告在2018年8月11日晚遭女儿、外孙*毒打得遍体鳞伤,还被送精神病医院残害折磨,导致年老体弱的原告自杀,现一生病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本文书还有2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