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与被告白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岳**,被告白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白某3抚养权归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年满18周*;3、被告承担白某3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5、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白某3,自结婚以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之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秉公执法,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白某1辩称:如原告净身出户被告同意离婚,如不净身出户,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车**被告所有,车*被告偿还,并要求精神赔偿金80000元。理由如下:...(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