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陈**于1998年8月7日入职广州番禺乐信皮具有限公司,2009年7月1日陈**与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车位工。劳动合同约定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接陈**在广州番禺乐信皮具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为陈**参缴社会保险,陈**的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2200元/月、职能补贴1150元/月、全勤奖60元/月、工龄补贴210元等项目构成。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每月25日前,陈**在工资发放签收表上签名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向陈**发放上月工资。
2020年3月31日,广州都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决定取消工龄补贴及全勤奖,并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陈**在内的三名员工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2020年5月23日前...(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