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立即偿还周**欠款45369.12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7日,周**班组受雇于林**对国家电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平*供电公司东区供电所进行施工,后经结算,周**班组的劳务费用共计102369.12元,并先后支付共计57000元。2020年1月23日,...(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