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科技公司、广告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王**、陈**返还款项的主张,存在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返还的款项数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对科技公司、广告公司超出法院认定金额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非借贷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广告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王**、陈**返还北京超能宇恒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百九十八万九千七百六十五元五角六分;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王**、陈**返还北京新网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五十六万四千七百四十四元;三、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超能宇恒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本文书还有1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