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冉**、被告康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6年7月25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投资建设的随州红星国际广场第**幢**层**号a号房,总价款为800707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延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未提供正式供电、供水,且被告私自变更规划,故要求判令被告1、赔偿规划变更损失79228元;2、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471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206582元;3、将原告的供水、供电纳入城市供水、供电网络;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康顺达公司辩称,1、涉案商品房规划并未发生变更,不存在赔偿变更规划损失;2、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被告交房时...(本文书还有3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