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张**与被告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张**的委托代理人冉**、被告康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张**诉称,2015年12月22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投资建设的随州红星国际广场**号楼**号**层**号房,总价款为867002元。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延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未提供正式供电、供水,且被告私自变更规划,故要求判令被告1、赔偿规划变更损失53778元;2、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408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223686元;3、将原告的供水、供电纳入城市供水、供电网络;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康顺达公司辩称,1、涉案商品房规划并未发生变更,不存在赔偿变更规划损失;2、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被告交房时间未超过双方约定交房时间30日,不应当支付违约金;3、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本文书还有3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