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林故意伤害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有证人王*、陈*、廖*、李*、金某等证言,挂在钥匙串上的小刀一把,医院抢救记录,公安机关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二份、情况说明及缴款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林亦有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王**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除已经上交至一审法院的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外,由王**亲属一次性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人民币1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王**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林从轻处罚,并放弃其余民事赔偿款的请求权。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王林系厂里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王林要求被害人改进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并无不当。被害人没有听取意见,反而首...(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