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骏成木业有限公司(下称骏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被上诉人骏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骏成公司向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停工留薪工资差额22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交通费1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元,上述合计100394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骏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罗*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仅为3973元错误,罗*月平均工资应为5400元。罗*在2019年5月20日入职骏成公司处上班,2019年6月18日受伤住院,罗*在工作期间均未足月,而根据罗*领取的5月和6月工资,可计得罗*受伤前日平均工资为183.67元/日,按照30天计算,罗**月平均工资应为5510.1元,罗*主张按5400元/月标准计算并没有超出罗*实际月平均工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罗*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仅为3973元错误,罗*有关停工留薪工资和解除...(本文书还有5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