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人寿保险娄底分公司、人寿保险中山分公司共同向张**退还保险费720000元、支付补偿金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一审庭审中,张**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张**与人寿保险中山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二、人寿保险娄底分公司退还保险费720000元、支付补偿金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一...(本文书还有10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