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女,198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童*、陈**、陈**、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对中山市东区五道茶行的货物侵权纠纷以及对广州醉仙藏茶的货物侵权纠纷,其主张的两个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标的物均不一致,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和法律关系,可以单独成讼,应当分立为两个案件处理。其中,被上诉人声称货物被骗的广州醉仙藏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517号前座**楼之1号的商铺,该商铺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不影响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被上诉人在事发后也是前往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报案,后该局以当事人存在经济纠纷不涉刑事或...(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