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李**、朴英玉、李**、李*(以下简称李**等四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双方系协议解除土地流转合同错误。2011年8月3日,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村民委员会、仁坪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延边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诉土地签订了征地补偿合同,约定由小营镇仁坪村第二村民小组将征地范围内所种蔬菜、树苗负责连根腾空,费用由该村民小组承担。于是李**等四人要求金**立即腾出土地,但金...(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