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银行)与被告慕**、吕**、于**、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盛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慕**、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盛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慕**、吕**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19万元为本金,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于**、钱*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2460元。合计:202460元。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16日被告慕**、吕**(夫妻关系)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2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