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济慈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戴**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209.45元,其中包括:(1)医疗费16982.45元,(2)护理费92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100元/天×43天),(4)交通费430元(10元/天×43天),(5)残疾赔偿金50817元(50817元/年×5年×20%),(6)鉴定费34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6日签订《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后,于2015年6月21日下午在入住的**房间门口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原告摔伤后,被告单*负责人金平院长给原告家属的答复却是“骨裂”没有大碍。因被告故意隐瞒骨裂与骨折的根本性区别,导致原告的骨折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治疗。无奈之下,原告经家属急送至青岛市齐鲁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等医院检查治疗。经ct等设备...(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