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赵**、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晋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在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5)并执字第****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山西百善源健康养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善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但二审判决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在二审法院对本系列案件中的20宗案件开庭后,百善源公司、潘*分别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请求准许百善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潘*退出诉讼,不再参加剩余18起案件的审理但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让潘*退出诉讼,也不同意百善源公司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二)二审认定赵**享有足以排除强...(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