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2年4月**日。—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庆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庆发租赁站)、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审核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担。三、将涉案被上诉人刘**私刻公章罪移交公安机关。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未经司法机关确定公章的真伪和与被上诉人提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从时间节点就能看出)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法合同关系,臆断判决上诉人有多枚公章,违法裁决,依法应与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一、双方争议的合同自始至终是非法、无效的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签订此租赁合同。也未授权被上诉人刘**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3—
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签订的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要求上诉人提交营业执照和经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追认。租赁合同内并未注明租赁货物用于哪个项目,判决书里所涉及...(本文书还有6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