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随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承担39925.16元;2.二审诉讼费由孙**、汪*负担。事实和理由:汪*驾驶的是重型自卸货车,其上路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发生事故时汪*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属于人保财险随州分公司商业险免责事由,人保财险随州分公司不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改判人保财险随州分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孙**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3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