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与被告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所转包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给付拖欠原告2017年-2018年度期间的土地流转转包费3000元;赔偿土地年度损失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3月15日,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原告依法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合同确定三块共计10.5亩土地由原告依法承包经营。合同依法签订并经过了鉴证机关的鉴证。2003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请求将前述土地当中的位于本村公路(县道李*线)东边“村东南路边”5.6亩地块其中的2....(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