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不服被告开封市顺***********、开封市顺*********、开封市顺*********、开封市自**************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被告开封市顺********作出的汴顺政复决﹝*﹞*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
原告朱**不服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人民政府、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农业农村局、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顺河回族区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汴顺政复决﹝202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朱**诉称,原告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鲁屯村新曹*有临路门面房西5间107.6平、东4间两层**号.6平、后院门面房68.8平,已使用多年。2020年4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人民政府、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顺河回族区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所住房屋,否则就要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该通知书无合法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撤销...(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