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超溜至民权县花园乡西环路与旺业路交叉口,趁驾驶员在货车驾驶室休息之际,采用撬开货车驾驶室门,进入驾驶室行窃的手段,将被害人王*的oppor17手机一部及900元现金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512元。被盗手机已追缴,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15日凌晨,其和贾永强驾驶货车停靠在民权县南环路边在车上睡觉休息,到早晨五点多天亮,醒来发现其放在主驾驶后拷贝背篓内的手机不见了,其裤子右侧裤兜里的900元钱也被盗了。旁边一辆大货车司机两口子说车门也被撬了,手机被盗了。其被盗的手机是oppor17型号,于2019年7月份花2560元购买。其手机有定位功能,后通过售后查到手机在郑州oppo售后服务刷机了,通过查询发现收货地址是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周*镇福润家超市对面,其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出警的民警。
2、证人辛某、庞某的证言,证明...(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