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不服被告开封市顺***********、开封市顺*********、开封市顺*********、开封市自**************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被告开封市顺********作出的汴顺政复决﹝*﹞*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
原告鲁**不服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人民政府、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农业农村局、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顺河回族区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汴顺政复决﹝202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鲁**诉称,原告(别名鲁文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鲁屯村新曹*有临路门面房3间、仓库7间,系原告于2007年建设而成,多年来政府部门都清楚这件事,也持默许态度。2020年4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人民政府、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顺河回族区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所住房屋,否则就要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该通知书无合法依据,认定事实不...(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