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张**、第三人潘**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岳**于2020年9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第三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请求:一、确认已办理的丹东市振兴区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无效;二、依法确认丹东中院基于原告的申请而对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洋河大街**号房屋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岳**与潘**合作承建新***小区35#、36#楼施工项目发生纠纷,经丹东中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丹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潘**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岳**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丹东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2015)丹执字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包括位于丹东市新城区-2门市房(即案涉房屋)在内的共十一处房屋。张**及其妻子周*因不同意查封其中六处房屋(**号楼**室、**室、**室、**室**号楼**室**号楼**号门市房)向丹东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经开庭审理丹东中院依法下达了(2016)辽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秀娬、周*的执行异议。张**、周*又向丹东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丹东中院于2017年9月7日下达了(2016)辽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终止了对案涉的六处房屋的查封。岳**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29日下达了(2018)辽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丹东中院的(2016)辽06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在这期间丹东中院执行局又续封了案涉房屋。丹东中院依法于2019年5月28日下达了(2019)辽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张**、周...(本文书还有7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