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童**、原审第三人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颜**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颜**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颜**为童**垫付投资款引起的纠纷,不是股权纠纷。双方是合伙关系,共同利用中山市沃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家公司)这个平台进行合伙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虽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已经就合伙投资事宜(资金提供、具体分工、盈余分配)等达成一致,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童**持有30%的股权,应当承担30%的投资义务,童**确认双方共同以沃家公司为平台合伙经营期间,童**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款均由颜**垫付,颜**代童**垫付投资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借款行为,童**应予返还。(二)颜**依据与童**确认的《注资确认书》向童**提出返还垫资款(借款)请求,该款项应从童**个人...(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